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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子“洋垃圾”走私:由沿海向内地蔓延

发布时间: 2010-06-24 10:37   434 次浏览

重庆市首例电子“洋垃圾”走私案(本报今年6月8日二版曾作报道),经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,被告人徐小鱼、龙继勇因涉嫌走私废物罪,6月22日在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受审。

  集装箱夹藏电子垃圾被查获

  徐小鱼是重庆市一家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。2009年5月,徐小鱼到香港旅游时,认识了广东商人龙继勇。随后,二人共谋以集装箱夹藏方式通过重庆海关走私废弃电子产品。

  2009年9月,龙继勇从欧、美等地购进了11吨多电子废旧物,包括旧DVD、遥控器、电脑主板等多种类型。龙继勇将这些电子废物在香港装箱,运往重庆。为掩人耳目,他还在集装箱箱门处装入电脑用新光驱。

  9月15日,徐小鱼以公司名义、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重庆海关申报进口电脑光驱1.2万台。重庆海关驻港办事处关员经风险分析发现,该批货物存在低报数量偷逃关税嫌疑。

  9月22日,这批货物抵达重庆港,海关关员经过开箱查验,发现除靠近箱门的两个货物托盘装有3240台电脑用新光驱外,其余均为散装废旧电子元件。经权威部门鉴定:该批散装的废旧电子元件均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。驻港口办事处立即将该线索移交缉私部门。随后,徐小鱼、龙继勇分别在重庆、深圳被抓获。

  据徐小鱼、龙继勇交代,他们是以每吨1500港币的价格收购这些电子废旧物的,准备运往国内以每吨3000港币的价格卖给加工方。

  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

  在法庭上,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,该案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。徐、龙二人共谋,以集装箱夹藏方式走私废弃电子产品,且数量大、毒性强,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,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而徐、龙二人的辩护律师则对鉴定机构资质、方式提出异议。徐小鱼律师辩称,徐在案件中只参与报关,没插足其他事务,属于从犯;龙继勇则辩称,他没有与徐共谋,也没有参与走私行为,其辩护律师辩称,购买、运输行为是两公司之间协议,应算单位行为。由于案情复杂,法院没有当庭宣判。

  走私案件呈现四大特征

  庭审结束后,笔者采访了办理此案的检察官陈荣鹏。陈荣鹏介绍,随着西永综合保税港落户重庆,两路寸滩保税港验收获批,重庆打造内陆开发高地的步伐越来越快,随之而来的走私犯罪案件呈现出四大特点。

  一是目前走私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处理的比例较低,但走私案件总体数量呈“V”字形上升趋势,2009年1月至2010年3月,重庆海关办理一般走私违法行政案件37起,较同期略有增长;走私类型由走私普通货物向走私废物、珍贵动植物制品等类型扩展;在走私犯罪中,单位或利用单位名义实施的比例较高;呈现出由沿海走私犯罪向内陆延伸的趋势。

  据该案相关涉案人员交代,原走私犯罪是通过广东沿海口岸及大连口岸进行的,内陆的重庆港口开通后,犯罪分子就将走私活动转向新开通的重庆港,企图打开走私犯罪的新通道。

  电子垃圾对环境危害无穷

  “电子垃圾中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,如果不能正确处理,则对环境的破坏将不可估量。”重庆市某著名环保人士称。据他介绍,随着该市IT产业的发展,以及市民电子产品需求量的增大,很多走私分子开始将目光盯紧重庆,企图将电子垃圾走私入该市牟利。

  该环保人士说,电子垃圾,尤其是电视、电脑、手机等产品,本身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,用回收的电子垃圾加工成的电子产品,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。

  此外,由于有些电子垃圾含有部分贵重金属,一些人为了获取这些贵重金属,往往用很原始的方法对电子垃圾进行加工处理,比如说焚烧、冶炼、强酸腐蚀等方法。这些方法,会释放大量有毒气体到空气中,造成空气污染。电子垃圾中的有害物质也会渗入地下,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严重污染。也就是说,电子垃圾对环境产生的破坏是“全方位”的,危害无穷。

  如何防范电子垃圾造成环境污染?该环保人士建议,政府建立相应完善的废旧电子产品的回收管理制度,规范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市场;加强对废旧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、执法,彻底堵住走私电子垃圾的流通渠道。“很多人可能还不知道哪些垃圾属于电子垃圾,电子垃圾对环境的危害就更不了解了。”因此,该环保人士强调,相关部门应该加强这方面知识的宣传。

  走私电子垃圾开始向内地转移

  “这是我院首次提起公诉的走私固体废物——电子垃圾案件。”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一处副处长蓝林说。以前,重庆海关移送该院审查起诉的走私案,走私物品主要是汽车、医疗器械、纺织品、化工原料等,种类比较多样。资料显示,最近两年来,走私物品逐渐集中在金属产品、机械设备上,电子垃圾是近一两年才出现在该市的新型走私货物。这说明,随着沿海地区对走私电子垃圾打击力度的增大,想要利用此类货物牟利的走私分子,已经开始向内地转移。

  蓝林对笔者说,从本案看,犯罪分子本来准备走私进该市的电子垃圾共有30个集装箱,但第1个集装箱就被该市海关查获了,后面的根本未能进关。不过,被查获的这1个集装箱内,就有11吨多走私货品,如果不是海关明察秋毫,及时发现了集装箱中的“猫腻”,后果就严重了。

  对于如何防范电子垃圾等固体废物的走私问题,重庆某大学教授认为,海关缉私部门要“情报先行”,即加强情报搜集,对容易形成“洋垃圾”的货品实时监控,掌握走私动态,以便能稳、准、狠地打击走私犯罪。缉私部门还要对所有进口产品,尤其是容易形成“洋垃圾”的货品,进行风险分析、风险布控,堵住走私渠道。

  电子垃圾已被我国列入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

 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,电子“洋垃圾”是电子固体废物的俗称,包括各种废旧电脑、通信设备、电视机、电冰箱、空调以及被淘汰的精密电子仪器仪表等。根据国际条约《巴塞尔公约》,我国已将电子垃圾列入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。

  我国《刑法》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,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,以走私罪论处。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六十六条规定,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、堆放、处置,或者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做原料的,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,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。逃避海关监管,构成走私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六条规定,逃避海关监管,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做原料的废物,危险性固体废物、液态废物超过五吨的,属于“情节特别严重”,以走私废物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  打击走私“洋垃圾”应细化立案、定罪、量刑标准

  “巨大的利益驱动,是近年来走私‘洋垃圾’行为日益猖獗的根本原因。”一位法学专家认为。该专家指出,这种利益驱动表现在两方面:一是西方发达国家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不愿意承担环境保护责任,将环境污染转嫁到发展中国家;二是由于走私的“洋垃圾”处理成本低廉,利润可观,刺激了一些不法之徒铤而走险。更令人担忧的是,近年来走私“洋垃圾”的违法行为已经向西部呈扩散之势。重庆市发生的首例走私电子“洋垃圾”案件,已为我们敲响了警钟。

  该专家进一步分析出现这种趋势的原因,一是因为西部经济相对落后,发展经济的任务淡薄了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;二是西部地区进出口总额较低,以往走私“洋垃圾”的案件较少,不法分子钻了有关方面警惕性不高的漏洞,将“洋垃圾”引向西部;西部由于经济较为落后,市场监管相对较弱,客观上为走私“洋垃圾”提供了土壤。

  “完善打击走私‘洋垃圾’的法律法规,细化走私‘洋垃圾’案件的立案、定罪、量刑标准,才能方便案件查处,有力打击此类犯罪。”该专家认为还应加强市场监管,海关、工商、环保、检验检疫等部门的联系配合,形成合力,从“洋垃圾”走私、收购、加工、销售各个环节进行整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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